2022-03-15 15:28:55來源:蕪湖市人民政府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門,皖江江北產業集中區、經濟技術開發區、三山經濟開發區管委會住房保障部門,市宜居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市各有關單位:
??為做好住房保障管理工作,規范住房保障相關主體信用行為,完善住房保障信用體系建設,現印發《關于貫徹落實住房保障信用管理的實施意見》,請認真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蕪湖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2年3月8日
??(此件公開發布)
關于貫徹落實住房保障信用管理的實施意見
??為加強住房保障信用體系建設,規范住房保障相關主體信用行為,提升住房保障管理水平,根據《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設和管理辦法(試行)》(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8號)、《安徽省住房城鄉建設廳關于加快住房保障領域信用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建保函〔2018〕3398號)等文件規定,結合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第一條 本意見所稱住房保障信用管理是指通過建立住房保障信用檔案,對信用主體在住房保障的申請、審核、補貼發放、分配、使用、退出管理等全過程各環節中的信用行為進行信用評價的管理活動。
??第二條 信用主體
??信用主體是指各縣市區、開發區轄區范圍內住房保障工作所涉及的相關自然人和機構。
??(一)相關自然人
??1.住房保障申請對象,即正在申請住房保障資格或申請配租保障性住房過程中尚未享受住房保障的相關人員,以及住房保障輪候家庭成員。
??2.住房保障享受對象,即已經取得住房保障資格,正在領取住房租賃補貼或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家庭成員。
??(二)相關機構
??1.各級公共租賃住房運營和服務的相關機構,包括公共租賃住房運營機構、公共租賃住房小區物業服務企業等。
??2. 其他從事代理保障性住房租賃、銷售等經紀業務的中介服務機構等。
??第三條 信用管理主管部門及責任主體職責
??(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是住房保障信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全市住房保障信用建設、指導和監管。
??(二)縣市區、開發區住房保障部門負責轄區內住房保障信用管理工作,對信用主體在轄區內住房保障資格申請審核、租賃補貼發放、年審環節的信用信息進行認定。
??(三)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住房保障資格申請信用信息的初步認定。
??各住房保障責任主體應相互配合,共同做好住房保障信用檔案建立、誠信行為激勵、失信行為懲戒、信用修復、信用信息使用和管理等工作。
??第四條 信用信息采集
??(一)采集內容。住房保障信用主體的信用信息采集主要包括基礎信息、信用判斷信息、信用狀況信息。
??1.基礎信息
??(1)相關自然人:姓名、性別、民族、政治面貌、文化程度、工作單位及職務、身份證號碼、戶籍所在地、實際居住地、聯系方式、低保證明等標識信息。
??(2)相關機構:單位名稱、住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法定代表人姓名、性別、職務、聯系方式等標識信息。
??2.信用狀況信息
??指住房保障相關信用行為認定、守信激勵、失信懲戒及表現等信息,以及在其他社會事務中形成的、由相關部門或機構提供的信用評價等信息。
??3.信用判斷信息
??指用于判斷信用主體住房保障信用狀況的關聯信息。
??(1)相關自然人:住房保障申請審核過程中的申報信息、審核信息、分配過程中遵守和履行相關承諾、約定、規定的信息后期使用過程中的住房使用情況信息,租金繳納情況信息,退出管理過程中遵守和履行相關承諾、約定、規定的信息。
??(1)相關機構:在公共租賃住房分配、運營管理、服務及相關工作中遵守相關約定、規定的信息。
??(二)采集方式
??1.住房保障信用信息的采集方式包括資格審核、入戶調查、動態巡查、履約檢查、投訴或舉報查實、同級或上級審計相關部門反饋等。
??2.各責任主體可結合自身職能運用多種方式,也可增加或創新采集方式。
??(三)采集主體
??1.住房保障信用主體在住房保障資格申請受理和初審階段以及在資格年審初審階段形成的信用信息,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采集及初步認定后,報縣市區、開發區住房保障部門。
??2.住房保障信用主體在住房保障資格申請審核、配租、租賃補貼發放階段以及在住房保障資格年審復核階段形成的信用信息,由縣市區、開發區住房保障部門采集、認定。
??3.住房保障信用主體在公共租賃住房使用管理、租金收繳、物業管理、退出管理等過程形成的信用信息,由公共租賃住房運營管理單位采集,報縣市區、開發區住房保障部門認定。
??4.市宜居公司公共租賃住房承租對象的租金收繳、物業管理、退出管理等過程形成的信用信息由其負責采集、匯總,并交由公共租賃住房所在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認定。
??(四)采集流程
??1.守信激勵行為采集流程
??(1)信息采集:各住房保障責任主體提出擬認定為守信激勵行為的住房保障信用主體名單、相關行為依據等初步意見。
??(2)信息公示:初步意見應當在公共租賃住房小區等地予以公示,公示期為7個工作日。
??(3)信息認定:經公示無異議的,認定為守信激勵行為。
??2.失信行為采集流程
??(1)信息告知:各住房保障責任主體對已采集的失信行為信息進行初步認定,并對信用主體的失信行為提出情節輕重程度的初步信用評價意見后,向擬記錄失信信用行為檔案的信用主體出具告知書,告知書應包括當事人失信行為的基本情況、擬記入失信信用記錄的失信行為、擬記入失信信用記錄的依據、可主動消除失信行為的途徑和期限。
??(2)主動消除失信行為:信用主體在收到告知書10日內,通過化解矛盾、認真接受懲戒、申請延期、主動履約等方式切實承擔失信行為責任并能夠消除失信行為消極影響的,可不記錄失信分值。
??(3)行為認定:信用主體未主動消除失信行為,經認定后記入住房保障信用檔案。
??(五)采集要求
??1.采集和記錄住房保障信用信息,要確保信息來源的合法性正當性,在采集完成后應告知信用主體。
??2.采集的內容應當準確、完整、符合實際,已采集的信用信息發生變化或者失效的,應當及時按規定進行變更,并告知相關信用主體。
??3.各責任主體對采集、認定的信用信息堅持動態管理及時報送。
??第五條 守信激勵行為
??相關人員和相關機構有下列行為,應當認定為住房保障守信激勵行為:
??(一)積極參加社區志愿者活動,積極參與公共租賃住房小區和諧鄰里及糾紛調解,表現突出的;積極協助有關部門和物業服務企業對住戶使用情況進行監管,表現突出的;
??(二)已開展信用評價的行業,信用評價為最高等級;
??(三)住房保障對象在享受住房保障政策期間,因有益社會的先進事跡,受市級以上行政機關表彰、獎勵的;
??(四)積極參與住房保障相關試點工作,按要求完成相關目標任務的;
??(五)根據相關規定,其他應當認定守信激勵的行為。
??第六條 失信行為
??(一)相關人員失信行為
??1.家庭人口、住房、收入、婚姻等情況發生變化,當年度未主動申報的;
??2.不配合資格審核、入戶回訪、檢查、維修等管理工作的;
??3.擅自改變公共租賃住房房屋結構及配套設施用途的;
??4.以隱瞞、虛報、偽造等不正當手段騙取或者協助騙取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的;
??5.無正當理由連續未在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內居住的;無正當理由連續不繳納或者少繳納公共租賃住房租金、物業服務、水、電、燃氣等費用的;
??6.轉租、轉借或擅自調換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或危害公共安全活動的;
??7.不再符合保障條件,逾期拒不退出或拒不按照市場租金標準續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8.根據相關規定,應當認定失信的其他行為。
??(二)相關機構失信行為
??1.擅自改變公共租賃住房及其配套設施性質、用途的;
??2.未按相關規定管理公共租賃住房,未履行公共租賃住房及其配套設施維修養護義務,或其他違反相關規定或約定行為的;
??3.違規出租、轉租、轉借、出售公共租賃住房的;
??4.為住房保障申請家庭出具虛假材料的;
??5.在住房保障資格申請、審核、復核,公共租賃住房驗收、分配、使用管理、租金收繳、補貼資金發放等環節中牟取非法利益的;
??6.根據相關規定,應當認定失信的其他行為。
??第七條 信用評價
??信用主體信用評價采用積分制,基礎分為100分,按失信行為對應扣分后的積分作為信用評價的認定標準,并建立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名單制度進行管理。
??(一) 守信對象
??住房保障周期內信用積分為滿分的為守信對象,守信對象同時具有守信激勵行為的納入住房保障信用激勵名單范圍。
??(二) 失信對象
??住房保障周期內失信評價按信用積分,分為3個層級:信用積分90-95分的為輕微失信;信用積分70-89分的為較重失信;信用積分低于70分的為嚴重失信,失信對象納入住房保障信用懲戒名單范圍。
??(三)加分標準
??1.信用主體的具體守信激勵和增加分值,按守信激勵加分目錄認定,根據守信行為的不同,分別增加相應分值;
??2.信用主體一次有兩種以上信用行為的,應當分別計算,累計分值;
??3.對認定為“根據相關規定,應當認定守信激勵的其他行為”等不明確的守信行為,應具體明確,并確定合理增加分值。
??(四)扣分標準
??1.信用主體的具體失信行為和扣減分值,按失信行為扣分目錄認定,根據失信行為的不同,分別扣減相應分值;
??2.信用主體一次有兩種以上信用行為的,應當分別計算,累計分值;
??3.對認定為“根據相關規定,應當認定失信的其他行為”等不明確的失信行為,應具體明確,并確定合理扣減分值。
??第八條 守信激勵與失信懲戒
??在信用評價完成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應聯合各責任主體及其它執法機構,按職責分工和相關規定,對信用主體的信用行為進行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
??(一)守信激勵措施對納入信用激勵名單的信用主體,實施以下激勵性措施
??1.在住房保障業務受理過程中給予“優先辦理”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措施;
??2.在日常監管中,減少抽檢和檢查頻次;
??3.列入住房保障誠實守信紅名單,依法將其誠信信息提交市社會信用信息平臺;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激勵措施。
??(二)失信懲戒措施
??1.對信用評價為輕微失信個人,實施以下措施:
??(1)實施批評教育方式,積極引導其遵規守約,鼓勵其盡快恢復信用;
??(2)依照配租合同、承諾,追究其違約責任。
??2.對信用評價為較重失信個人,實施以下措施:
??(1)自記入信用檔案之日起3年內,不受理其在本市范圍內住房保障申請;
??(2)在享受住房保障期間,將其列為重點核查或監督檢查對象;
??(3)向其單位或居住地社區居委會通報其失信行為;
??(4)發現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移交相關部門處理。
??3.對信用評價為嚴重失信的個人,實施以下措施:
??(1)自記入信用檔案之日起5年內,不受理其在本市范圍內住房保障申請;
??(2)在享受住房保障期間,將其列為重點核查或監督檢查對象;
??(3)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網站、微信公眾號等媒體公開曝光其失信行為、處理結果等信用信息,同時抄告所在單位或居住地社區居委會;
??(4)納入住房保障嚴重失信名單,將其失信信用信息提交市社會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實施聯合懲戒;
??(5)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處理措施。
??4.對輕微失信的機構,實施以下措施:
??(1)各責任主體約談直接責任人和法定代表人,告知其信用評價、失信行為等信息以及需要承擔的后果;
??(2)依照配建合同、委托管理等相關協議和承諾約定,追究其違約責任;
??5.對較重失信的機構,實施以下措施:
??(1)自記入信用檔案之日起3年內,不再受理其在本市范圍內參與住房保障相關業務的申請;
??(2)房地產、物業、房產經紀等機構的相關失信行為,記入相關行業信用檔案;
??(3)依照配租合同相關協議和承諾約定,追究其違約責任;
??(4)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處理措施。
??6.對嚴重失信的機構,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實施以下措施:
??(1)自記入信用檔案之日起5年內,不再受理其在本市范圍內參與住房保障相關業務的申請;
??(2)房地產、物業、房產經紀等機構的相關失信行為,記入相關行業信用檔案;
??(3)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網站、微信公眾號及有關媒體公開曝光其失信行為、處理結果等信用信息;
??(4)納入住房保障嚴重失信名單,將其信用信息提交市社會信用信息共享平合,實施聯合懲戒;
??(5)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處理措施。
??第九條 信用修復
??對認真接受懲戒、切實承擔失信行為責任并在后續一定時期中表現良好的失信主體,經其申請認定部門可逐步對其信用信息進行恢復。
??(一)恢復標準
??1對輕微失信的信用主體,以記入信用檔案之日起12個月為考察期限,期間未發生其它失信行為的,滿12個月后,每間隔1個月恢復5分,直至恢復其滿分。
??2.對較重失信的信用主體,以記入信用檔案之日起24個月為考察期限,期間未發生其它失信行為的,滿24個月后,每間隔1個月恢復5分,直至恢復其滿分。
??3.對嚴重失信的信用主體,以記入信用檔案之日起36個月為考察期限,期間未發生其它失信行為的,滿36個月后,每間隔1個月恢復5分,直至恢復其滿分。
??(二)其它情形
??1.在信用恢復期間,發現有其它失信行為的,停止恢復并撤銷已恢復的積分,同時對此次失信行為要按照相關流程進行重新認定和評價。
??2.對輕微失信、較重失信或嚴重失信的信用主體,其失信行為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等規定,已經相關部門依法處理的,不影響本辦法中信用恢復執行。
??3.各住房保障部門應及時將信用信息的恢復情況記入信用檔案。
??第十條 信用信息的使用與管理
??(一)信用信息的使用
??各住房保障責任主體在受理有關事務時,應通過信用檔案查詢住房保障信用主體的信用狀況,對存在失信行為的,嚴格按照相關規定處理。
??(二)信用信息的披露與共享
??1.住房保障信用信息由市、縣兩級住房保障部門分級負責交換共享;
??2.嚴重失信信用記錄情況納入市社會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3.按照法律法規有關程序要求,加強對信用主體的隱私保護。
??(三)信用信息的查詢和異議處理
??1.信用主體可向住房保障責任主體申請查詢其住房保障信用信息狀況,查詢時應由本人親自到場,按規定提交身份證等有關材料。相關機構申請查詢的,還需提交營業執照以及當事人身份材料,住房保障責任主體在受理后,應于7個工作日內反饋查詢結果。
??2.信用主體認為其信用信息記錄存在錯誤或偏差的,應在收到查詢結果5個工作日內,向住房保障責任主體提出異議申請,并提供相應材料,住房保障責任主體應于10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查。經核查信息有誤的,應及時更正或撤銷信用信息及相應積分;核實無誤的,應將核查結果以書面形式告知當事人。
??(四)信用信息的安全
??各住房保障責任主體要建立健全并嚴格執行個人信息安全保障制度,明確個人信息記錄、歸集、交換、使用等各環節管理流程和要求,做好數據庫安全防護工作,防止信息泄露。
??第十一條 信用檔案的建立與共享
??(一)各住房保障責任主體,應當建立專門的住房保障信用信息檔案管理制度,對相關信用信息檔案進行歸檔,并實施動態更新、動態管理,確保信用信息檔案記錄的規范性、準確性、完整性與及時性。信用檔案應長期保存,并在建立或更新完成后,相關信用信息應及時向各責任主體共享。
??(二)建立健全本市住房保障信用信息管理平合,盡快實現與市社會信用信息共享平臺的互聯互通。
??第十二條 本通知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附件:1. 住房保障守信激勵行為目錄
??2. 住房保障個人失信行為扣分目錄
??3. 住房保障機構失信行為扣分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