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1-26 09:55:15
第一條 為規范我市經濟適用住房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秩序,維護產權人和物業管理企業失蹤法權益,根據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北京市行政區域內經濟適用住房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適用本辦法。
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按照京政辦發1998第54號文件的規定,由市計劃、規劃、建設部門批準建設的,按照政府指導價銷售的住宅項目。
第三條 市、區縣物價部門市經濟適用住房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的主管相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適用住房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的管理和監督。
經濟適用住房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由市物價局會同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共同制定。
第四條 物業管理企業應與物業管理委員會簽訂物業管理委托合同,服務標準、收費項目、收費辦法應在物業管理委托合同中明確規定。
物業管理委員會成立前,物業管理企業應按房屋使用、管理、維修公約中規定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辦法應按本辦法執行。
第五條 經濟適用住房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費用由產權人交納。物業管理服務項目包括公共區域的保潔、保安、小區綠地養護、化糞池清掏、房屋及小區共用部位和設施設備的小修、小區的日常管理。小區綠化率在30%以下(含(30%)的收費標準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積)0.50元;綠化率在30%以下的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積0.52元。
第六條 被評為部、市級優秀管理小區的,在有效期內(部優三年,市優兩年)其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標準可上浮25%。凡有違反本辦法行為的不得執行此項規定。
第七條 配有電梯、水泵的經濟適用住房,其水泵運行維護費每泵組每年18684元。
電梯運行維護費(一運一備)每年為:調頻、調壓、調速電梯49379元;交流雙速電梯電器控制的52048元,微機/PC控制的53383元;直流電梯及交流調速電梯繼電器控制的56052元,交流調速電梯微機/PC控制的52725元。以下費用應由產權人按建筑面積合理分攤。
第八條 物業管理企業為產權人提供特約服務的,其特約服務費用由產權人與物業管理協商確定。
第九條 居住小區內公益性的(如學校、醫院等)配套用戶,產權人按本辦法有關規定交費;屬經營性的,視其需要提供的勞務及使用公共設施的程度,由產權人和物業管理企業雙方協商議定。
第十條 小區內發生的裝修垃圾外運費、自行車存車費、機動車存車費、各項費用統收服務費等項收費按物價部門規定收費標準執行(詳見附表)
第十一條 物業管理的各項收費應按月、按季或按年度計收,不得一次性預收多年的物業管理服務費。
上述收費標準均已含營業稅及附加,物業管理企業不得另行加價。
第十二條 房屋及小區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中修、大修、更新、改造費用應從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中列支。建筑安裝工程保修范圍和期限內發生的維修費用,不得向產權人收取,也不得從共同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中列支。
第十三條 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設施的維修,由產權人負責,也可委托物業管理企業維修,維修費用由雙方協商。
第十四條 環衛部門收取的生活垃圾清運費按京價(收)字1999第253號文件規定每戶每年30元,可由物業管理企業代收。
第十五條 物業管理企業提供的各項服務均應按照《北京市居住小區物業管理服務基本要求(試行)》(京房地物字1999第187號)有關條款執行。
第十六條 物業管理企業收費時應實行明碼標價,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及收費辦法應在經營場所或收費場所公布。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定期(每年至少一次)住戶公布收費收入和支出項目,接受物業管理委員會和產權人的監督。
第十七條 物業管理企業不得擅自提高收費標準或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擅自提高收費標準或擅自設立收費項目的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八條 產權人應按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的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物業管理委托合同定期向物業管理企業交納物業管理服務費。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物價局、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按各自職責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00年4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