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2025-04-03 09:39:22 來源:佛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家關于規劃建設保障性住房的決策部署,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設和供給,構建房地產發展新模式,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和民生改善,結合佛山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佛山市行政區域內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規劃建設、籌集供應、配售管理、封閉管理和監督管理等工作。
??本辦法所稱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是指由政府主導規劃建設,采用市場化方式運作,面向符合條件的保障對象,按“保本微利”的原則定價和配售,實施封閉管理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統籌全市規劃建設保障性住房。區人民政府負責規劃建設本區保障性住房,健全和完善本區統籌協調推進機制,保障用地供給,落實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項目選址以及配套設施建設,增加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供給,加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設、配售、封閉管理等方面的監管。
??第四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全市規劃建設保障性住房工作,加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監督管理,牽頭組織制定規劃建設保障性住房地方配套政策文件,編制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發展規劃及年度建設籌集計劃。
??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做好詳細規劃與保障性住房項目的銜接落實工作;保障用地供給,對項目的建設規模等規劃指標予以支持、優化;會同市有關部門制定年度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供應計劃,指導各區自然資源部門落實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土地供應管理,明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項目劃撥土地成本。
??市發展改革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各區及相關單位開展保障性住房項目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申報和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申報。
??市財政主管部門負責現有財政資金渠道支持規劃建設保障性住房,指導保障性住房項目申報和使用財政專項資金。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負責配合開展面向人才的保障性住房配售,對人才資格條件進行審查。
??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監管市級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經營管理單位。
??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門、市金融監督管理部門、中國人民銀行佛山市分行負責協調做好金融支持規劃建設保障性住房,指導銀行業金融機構發放保障性住房開發貸款和個人住房貸款。
??市稅務主管部門負責落實國家有關保障性住房稅費優惠政策。
??市機關事務管理部門負責指導市直機關事業單位盤活利用存量閑置土地和房屋建設籌集保障性住房。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負責探索利用住房公積金向繳存職工發放購買保障性住房的個人住房貸款。
??市教育、交通運輸、水務、衛生健康、文廣旅體等主管部門根據各自職能分別負責指導與保障性住房項目直接相關的道路、市政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等建設。
??第五條 市、區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經營管理單位分別由市、區人民政府指定,具體負責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設籌集、配售、回購、運營管理等工作。
??第六條 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輪候庫,健全保障性住房和保障對象信息檔案,并加強動態管理。
??第二章 規劃建設與房源籌集
??第七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設專項規劃和年度建設籌集計劃,提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用地需求和規模。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制定年度建設用地供應計劃,優先落實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年度用地供應。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詳細規劃中落實具體項目的用地面積、容積率等規劃指標以及相關的市政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等要求,并與相關專項規劃做好銜接。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選址應當盡量布局在商業中心、交通站點、產業園區、科研院所等周邊,充分考慮保障群體對交通、就業、入學、就醫等方面的需求,盡量避免因位置偏遠、交通不便、公共服務設施不足等原因造成房源長期空置閑置。
??第八條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項目分為新建類項目、籌集類項目。
??本辦法所稱的新建類項目是指新開工建設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項目,主要建設途徑包括利用劃撥用地新建,利用閑置低效工業、商業、辦公等非住宅用地變更土地用途后建設,利用依法收回的已批未建土地、房地產企業破產處置土地建設,利用改造舊小區、舊廠區、舊街區以及城中村開發。
??本辦法所稱的籌集類項目是指已竣工驗收或在建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項目,主要籌集途徑包括收購存量商品住房,盤活符合條件的企業自持住房、房地產企業破產處置商品住房,轉用閑置或已騰退的經濟適用住房、人才住房、共有產權住房、直管公房等政策性住房。
??第九條 新建類項目以劃撥方式供應土地,實行“凈地”供應,土地劃撥前應當完成通給水、通排水、通電、通路、通訊、通燃氣、平整土地等前期準備工作。
??需利用已出讓國有用地建設的,應當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按規定收回國有用地使用權后,再以劃撥方式重新供應土地或按規定將土地使用權權利性質調整為劃撥。
??第十條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項目分為市級、區級項目,其建設籌集、配售等方案分別由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審查,并納入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項目清單進行管理。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審查確認區級項目后,向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進行報備。
??第十一條 新建類項目堅持以需定建。項目開工前,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征集社會購房意愿。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編制項目實施方案。經營管理單位編制項目實施方案,報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審查。項目實施方案應當包括項目位置、規劃總平面圖、規劃指標、總套數、擬建戶型、計劃工期、計劃配售日期和計劃配售價格等內容。
??(二)發布征集意愿公告。項目實施方案通過審查的,經營管理單位在市住房保障和房產信息網等政府信息平臺發布信息,公開征集社會購房意愿。公告內容應當包括項目位置、總套數、擬建戶型、計劃配售價格以及需提交的申請材料等信息。征集期為30日以上,不超過180日。
??(三)登記和審核。有意向購買該項目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申請人向項目所在地的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登記個人信息,并提交購房意愿,完成申購意向預登記。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有關單位對申請人的購房資格進行審核。申請人通過購房資格審核的,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其納入輪候庫。
??(四)列入清單。輪候庫內申請人數與項目房源套數之比達到100%以上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將該項目列入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項目清單。未列入清單的項目不得開工建設。
??(五)項目公布。項目開工后,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市住房保障和房產信息網等政府信息平臺公布列入清單的項目信息。
??第十二條 新建類項目應當依法完成立項、用地、規劃、施工、消防等手續。項目應當符合設計、消防等現行有關住宅的標準和規范,按照“好房子”的要求,結合“安全、舒適、綠色、智慧”的理念進行規劃、設計、建設,打造優質住房項目。房源單套建筑面積為50平方米以上、不超過100平方米,以90平方米以下的中小戶型為主。鼓勵實施裝配式建筑、應用智能建造,積極推廣綠色建材。
??項目建設單位宜選擇具備良好資信和社會責任的施工單位承擔保障性住房的建設。項目各方責任主體應當按照有關標準要求和規定實施建設,保證項目按計劃推進。新建類項目按照規定進行工程竣工聯合驗收;未經驗收或未通過驗收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三條 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制訂項目實施計劃,明確時間節點,推動項目如期實施。列入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項目清單滿兩年仍未開工建設的新建類項目,從項目清單中移除,并按規定收回土地。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工程項目建設施工監管,強化項目進度節點監測,統籌做好項目在資金、規劃、用地、報批、建設等方面的組織協調工作,督促項目各方責任主體加強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管理,按時按質完成各關鍵節點目標任務。
??第十四條 區人民政府負責統籌建設本行政區域內新建類項目建筑紅線外與項目直接相關的城市道路和公共交通、通信、供電、供水、供氣、污水與垃圾處理等市政基礎設施,以及教育、醫療衛生、商業、養老、托幼、文化體育等公共服務設施,確保與項目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交付,把好質量關,相關建設投入不攤入保障性住房配售價格。
??經營管理單位負責建設新建類項目建筑紅線內道路、綠化、電梯、供電、供水、排水、燃氣、通信等公用設施,環衛、設備用房、物業用房、公示欄等服務設施,以及消防、防雷、安保設施、智能系統、大門、值班室、圍墻等安全設施,確保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項目配套完善,功能齊全,相關建安成本計入保障性住房配售價格。
??第十五條 新建類項目建筑紅線內的城鄉社區配套公共服務用房應當按規定進行建設、移交和使用。
??第十六條 籌集類項目堅持以需定籌,項目房源數量應當結合區域需求進行籌集和供應。項目應當權屬清晰,符合設計、消防等現行有關住宅的標準和規范。房源單套建筑面積原則上為50平方米以上、不超過120平方米,以90平方米以下的中小戶型為主。
??第十七條 閑置或已騰退的經濟適用住房、人才住房、共有產權住房、直管公房等政策性住房轉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
??第三章 保障對象
??第十八條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保障對象為住房困難的戶籍居民、人才等群體。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申請人若同時符合戶籍居民和人才的申購條件,可自主選擇其中一個類別申請購買。
??第十九條 以家庭為單位,保障對象只能購買1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家庭成員包括申請人本人、配偶及其直接撫養的未成年子女。
??第二十條 按照住房困難戶籍居民類別申請購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申請人,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具有項目所在區的戶籍。
??(二)申請人在本市累計繳納基本養老保險或住房公積金滿12個月,且處于在繳狀態,經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審核通過的公共租賃住房或租賃補貼在保及輪候家庭除外。
??(三)家庭成員在本市無自有住房,或者在本市雖有自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不超過15平方米。
??(四)家庭成員在申購前兩年內無本市住房交易記錄。
??第二十一條 按照住房困難人才類別申請購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申請人,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并在項目所在區工作。
??(二)申請人符合下列人才認定情形之一:
??1.持有國家職業資格證書;
??2.持有專業技術資格證書;
??3.持有職業技能等級證書;
??4.具備國家承認的大專以上學歷;
??5.項目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人才認定情形。
??(三)申請人在本市累計繳納基本養老保險或住房公積金滿12個月,且處于在繳狀態,經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審核通過的公共租賃住房或租賃補貼在保及輪候家庭除外。
??(四)家庭成員在本市無自有住房,或者在本市雖有自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不超過15平方米。
??(五)家庭成員在申購前兩年內無本市住房交易記錄。
??第四章 配售管理
??第二十二條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原則上實行現房銷售,另有規定除外。銷售時,參照執行商品住房銷售相關規定。
??第二十三條 首次配售保障性住房的,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編制配售方案。具備配售條件的,經營管理單位編制配售方案,報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審查。
??(二)審查配售方案。配售方案通過審查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向經營管理單位出具準予配售的書面意見,并在市住房保障和房產信息網等政府信息平臺公布。未取得準予配售書面意見的,經營管理單位不得配售。
??(三)組織配售。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審查通過的配售方案,在市住房保障和房產信息網等政府信息平臺發布配售信息,公開組織配售。
??(四)資格審核。申請人向項目所在地的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確認或補充個人信息,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相關單位審核申請人的購房資格。資格審核結果在市住房保障和房產信息網等政府信息平臺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
??(五)抽簽確定選房順序。資格審核結果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經營管理單位組織公開抽簽,委托有資質的公證機構提供現場公證服務,在優先保障公共租賃住房或租賃補貼的在保或輪候家庭的住房需求的基礎上,確定申請人的選房順序。順序在前的申請人有權優先選房。
??(六)現場選房及公布。經營管理單位組織現場選房。在項目地點以及市住房保障和房產信息網等政府信息平臺公示選房結果,公示期不少于7日;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經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復核后,公布選房結果。
??(七)簽訂合同。根據選房結果,經營管理單位與申請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并完成交易。
??第二十四條 首次配售后剩余的房源,按照下列程序進行常態化銷售:
??(一)組織公開銷售。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審查通過的配售方案,在市住房保障和房產信息網等政府信息平臺發布配售剩余房源信息。
??(二)資格審核。申請人向項目所在地的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材料,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相關單位審核申請人的購房資格。資格審核結果在市住房保障和房產信息網等政府信息平臺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
??(三)申請人選房。資格審核結果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申請人選擇意向購買的房源。若同日多人選房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首次配售要求,組織實施抽簽確定選房結果。
??(四)公布選房結果。選房結果應當在項目地點以及市住房保障和房產信息網等政府信息平臺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經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復核后,公布選房結果。
??(五)簽訂合同。根據選房結果,經營管理單位和申請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并完成交易。
??第二十五條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項目的配售價格按“保本微利”的原則確定。新建類項目的配售價格基本覆蓋劃撥土地成本和建安成本,綜合考慮管理費用、銷售費用、投資利息、銷售稅費等各項必要成本費用。籌集類項目的配售價格參考新建類項目確定。
??第二十六條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交付使用參照適用本市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相關規定。
??第二十七條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銷售后,自住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內,經營管理單位應當通知買受人辦理不動產登記,并提供必要的協助和材料。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不動產權證書附記欄應當注記“該房屋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得作為商品住房上市交易”等內容,房屋性質登記為“保障性住房”。
??第二十八條 自首次配售結束之日起超過6個月無人申請購買的庫存房源,經營管理單位可編制庫存房源轉用方案,向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申請轉用為其他類型的保障性住房。庫存房源轉用后,其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性質不變。若國家、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章 封閉流轉與管理
??第二十九條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實行封閉流轉,封閉期自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之日起計算。按照下列情形處理:
??(一)不滿5年封閉期的,房屋所有權人原則上不得轉讓其持有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但戶籍居民全體家庭成員遷出項目所在區、人才全體家庭成員不在項目所在區工作或家庭成員患有醫療行業標準范圍內重大疾病需籌措醫療費用的,以及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被強制執行、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或作為遺產依法被繼承、遺贈的,房屋所有權人可以向經營管理單位申請回購。
??(二)滿5年封閉期的,房屋所有權人可以在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流轉平臺上掛牌轉讓。轉讓對象須符合保障條件,轉讓價格不得高于原配售價格。掛牌轉讓滿1年無人購買的,房屋所有權人可以向經營管理單位申請回購。
??符合回購條件的,經營管理單位應按照合同約定進行回購。房屋所有權變更后,其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性質不變。
??第三十條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符合回購條件的,按照下列公式,在原配售價格基礎上,扣減累計折舊后確定其回購價格:
??回購價格=原配售價格×(1-累計折舊率)=原配售價格×(1-1%×房屋交付使用年期)
??其中,折舊自房屋交付之日的次月起按年計提,年折舊率為1%;回購當年滿半年、不滿1年的,按1年計提;不滿半年的,不計提折舊。房屋所有權人自行裝修部分,不予補償。
??第三十一條 經營管理單位回購的房源,可以按照本辦法規定重新銷售或轉用為其他類型的保障性住房。重新銷售的,結合回購價格,按“保本微利”的原則確定配售價格。
??第三十二條 房屋所有權人在居住使用時,不得以購買本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以外的用途設立抵押權。
??第三十三條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按份共有人之間可以依法轉讓共有份額。
??經營管理單位不得作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共有人。
??第三十四條 無故閑置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超過兩年,并經過經營管理單位核實,項目所在地的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認定該套房屋為長期閑置。
??第三十五條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房屋所有權人以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欺騙方式取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或長期閑置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強制回購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提交材料。經營管理單位向項目所在地的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交強制回購說明及相關材料。
??(二)部門復核。收到強制回購說明及相關材料后,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對有關情況進行復核。
??(三)強制回購。經復核,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認為符合強制回購情形的,應當出具書面認定文件。經營管理單位憑書面認定文件,按照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買賣合同的約定實施回購。
??第三十六條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和商品住房劃定為同一物業管理區域的,應當統一管理,并享受同等服務、承擔同等義務。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在保障性住房與商品住房之間設置圍墻等物理隔離,也不得有其他類似的歧視性措施。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業主大會、物業管理及服務、住宅維修管理等事項,執行國家、省、市現行住宅物業管理相關規定。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納入街道和社區管理,發揮黨建引領作用,建立和完善居住社區管理機制。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 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動態檢查機制,對屬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項目進行年度抽查,檢查項目建設等情況,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監督檢查。
??第三十八條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公示機制,依法向社會公開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建設籌集計劃等信息,暢通投訴舉報渠道。鼓勵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舉報、投訴。有關部門收到舉報、投訴的,應當依法及時予以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可按規定享受開發貸款、專項債券、稅費優惠、保障性安居工程補助資金、住房公積金等相關支持政策。
??第四十條 本辦法實施后,未出售的共有產權住房、產權型人才住房可按本辦法規定轉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納入籌集類項目進行管理。已享受本市人才安居安家補貼、購房補貼或產權型實物配置的,不得重復享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已在享受公共租賃住房或租賃補貼的申請人,在購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后,應當按規定退出公共租賃住房或租賃補貼保障。
??本辦法實施前,已經納入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項目清單的項目按照原計劃實施建設。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的“不超過”“滿”“以上”“以下”“不少于”包括本數;所稱的“超過”“不滿”不包括本數。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5年3月31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由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解釋。各區可根據實際情況,依照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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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城市住房價格288指數
(2023-02)1571.9點
- 0.13%
- -0.91%
日期 | 指數 | 環比 | 同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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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 | 1569.9 | -0.97% | -0.14% |
2022.12 | 1572.1 | -0.92% | -0.11% |
2022.11 | 1573.9 | -0.12% | -1.08% |
2022.10 | 1575.8 | -0.20% | -1.01% |
2022.09 | 1579.0 | -0.02% | -0.87% |
2022.08 | 1579.3 | -0.04% | -0.6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