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1-11 14:44:02來源:常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為規范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經紀服務行為,構建誠實守信的市場環境,促進房地產經紀行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35號)、《住房城鄉建設部等部門關于加強房地產中介管理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的意見》(建房〔2016〕168號)、《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蘇省社會法人失信懲戒辦法(試行)的通知》(蘇政辦發〔2013〕99號)、《市政府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的實施意見》(常政發〔2018〕131號)等有關規定,我局制定了《常州市房地產經紀信用管理辦法(試行)》,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常州市房地產經紀信用管理辦法(試行)》
??常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0年11月4日
??(此件公開發布)
常州市房地產經紀信用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推進本市房地產經紀信用體系建設,進一步規范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經紀服務行為,構建誠實守信的市場環境,促進房地產經紀行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35號)、《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8號)、《住房城鄉建設部等部門關于加強房地產中介管理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的意見》(建房〔2016〕168號)、《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蘇省社會法人失信懲戒辦法(試行)的通知》(蘇政辦發〔2013〕99號)、《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蘇省自然人失信懲戒辦法(試行)的通知》(蘇政辦發〔2013〕100號)、《市政府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的實施意見》(常政發〔2018〕131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其信用信息的采集、等級核定、發布和使用等信用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房地產經紀機構,是指依法設立、取得營業執照后從事房地產居間、代理等房地產經紀活動的中介服務機構(含分支機構和個體工商戶)。
??本辦法所稱房地產經紀從業人員,是指在房地產經紀機構從事房地產經紀相關業務的在職人員,包括持有房地產經紀人、房地產經紀人協理職業資格證的人員和其他經紀服務人員。
??本辦法所稱信用信息,是指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在房地產經紀活動中形成的能夠用以分析、判斷其信用狀況的信息。
??第三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住建部門)負責對本市房地產經紀信用管理工作的監督指導和全市房地產經紀服務監管平臺(以下簡稱監管平臺)的建設管理。
??市、轄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住建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對轄區內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信用信息的日常監管工作。
??實行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和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的,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市房地產估價與經紀協會(以下簡稱市行業協會)應當加強房地產經紀行業誠信、自律建設,協助住建部門做好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信用管理工作。
??第四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信用管理工作應當遵循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維護各方主體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保守機構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五條 住建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房地產經紀信用承諾制度,將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信用承諾履行情況納入信用檔案進行管理。
??第二章 信用信息
??第六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信用信息是房地產經紀行業信用評價的主要依據,由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構成。
??房地產經紀機構基本信息主要包括機構名稱、加盟品牌、社會統一信用代碼、經營范圍、注冊地址、固定經營場所、注冊資金、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聯系電話、分支機構(加盟店)數量、員工總人數、從業人員持證信息、服務收費公示信息、信用承諾等。
??房地產經紀從業人員基本信息主要包括姓名、身份證號、性別、年齡、聯系電話、學歷學位、從業機構、從業編號、職業資格、從業年限、從業經歷、照片、勞動合同等。
??良好信用信息是指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在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中獲得的各類獎勵、表彰以及對社會的貢獻等形成的信息,主要包括行政機關及行業協會的獎勵、表彰等信息。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在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中受到行政機關處罰、通報批評等形成的信息。不良信用信息分為一般失信行為信息、較重失信行為信息和嚴重失信行為信息。
??良好信用信息應當依據獲得的表彰、獎勵、證書等材料進行認定。
??不良信用信息應當依據已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整改通知書、通報、通告、公告等文書、文件進行認定。
??第三章 信用信息采集
??第七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信用信息采集來源包括房地產經紀機構自行申報、監管部門監督檢查、投訴舉報及其他相關部門提供等渠道。
??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通過監管平臺及時錄入機構和人員基本信息,并進行動態維護和更新。房地產經紀機構對錄入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住建部門可以對房地產經紀機構填報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
??住建部門應當及時將監管過程中確認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信用信息錄入到監管平臺,并及時將發展改革、市場監管、稅務、銀保監、法院、仲裁委、公積金中心等部門和單位提供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信用信息錄入系統。錄入信用信息時,應當同時將相關證明材料掃描后上傳至監管平臺。
??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組織可通過網上信箱、投訴舉報等方式,將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信用信息向住建部門反映,該信用信息經核實后,應當予以采集。
??第八條 房地產經紀服務對象可以對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在房地產經紀活動中的服務質量、服務態度和服務結果進行評價,評價結果將對外公示,并作為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信用評價依據。
??第九條 房地產經紀從業人員開展房地產經紀業務時,應當佩戴房地產經紀從業人員信息卡,開展實名服務,并向服務對象明示。
??房地產經紀從業人員信息卡應當載明姓名、所在房地產經紀機構名稱、從業編號、職業資格、二維碼等信息并粘貼照片,以便社會公眾監督和查詢。
??房地產經紀從業人員信息卡實行全市統一樣式、統一編號,住建部門實行一人一卡一號管理制度。
??第四章 信用等級核定和發布
??第十條 市住建部門根據房地產經紀機構信用評價標準對房地產經紀機構實行信用等級評價制度。經備案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可獲得相應初始分,初始分加上基本信息指標得分作為房地產經紀機構的基本分,在基本分的基礎上按照良好和不良信用信息指標加分或減分產生最后得分,確定其信用等級。
??對房地產經紀從業人員不實行信用等級評價制度,其信用信息按照房地產經紀從業人員信用評價標準由住建部門記入個人信用檔案,并對其信用狀況進行評價。
??有關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信用評價標準另行制定。
??第十一條 房地產經紀分支機構單獨建立信用檔案,同時納入主機構的信用管理,統一以主機構名義進行信用等級核定。主機構注冊地不在本市的房地產經紀分支機構單獨建立信用檔案,并進行信用等級核定。
??房地產經紀加盟機構(含個體工商戶)單獨建立信用檔案,并進行信用等級核定,其信用等級核定結果作為加盟主機構信用等級核定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十二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信用評級周期為1年(自1月1日至12月31日),評級周期內信用分實行動態管理,評級周期期滿重新核定信用等級(信用等級核定時間為次年1季度)。信用等級核定分值根據基本分加上上一評級周期累計的良好和不良信用信息分值計算得出。
??房地產經紀機構不良信用信息的扣分計算時點,應當以相應扣分事項形成最終處理意見時點、其他監管部門的處罰信息到達時點和違法違規行為被查實時點為準。
??房地產經紀從業人員信用評價周期為1年(自1月1日至12月31日),評價周期期滿重新評價其信用狀況(信用評價時間為次年1季度)。
??第十三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信用等級分為A級(信用優秀)、B級(信用合格)、C級(失信警告)、D級(失信)四個等級。
??A級得分應大于等于100分;B級得分應大于等于80分小于100分;C級得分應大于等于60分小于80分;低于60分為D級,列入失信機構名單。
??房地產經紀機構信用等級有效期為1年,但在有效期內出現嚴重失信行為的,其信用等級直接降至D級,列入失信機構名單。
??未經備案的房地產經紀機構,不得參加信用評級,其信用信息記入機構信用檔案,并對外公示。發生嚴重失信行為或者不良信用信息累計扣分大于20分的,直接列入失信機構名單。
??第十四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信用等級情況和經核定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嚴重失信行為信息,應當在住建部門官網和行業協會網站等平臺向社會公布。
??第十五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對其信用信息有異議的,可向住建部門書面提出異議申請,住建部門應當在15日內予以核實。異議成立的,應當及時更正;異議不成立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五章 信用修復
??第十六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的一般和較重失信行為,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予以信用修復。
??(一)失信行為已經整改;
??(二)失信行為自整改之日起,一般失信的,3個月內未再發生失信行為;較重失信的,6個月內未再發生失信行為;
??(三)健全信用管理制度并承諾不再發生失信行為。
??第十七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向住建部門書面提出信用修復申請,經核實后,方可進行信用修復。
??信用修復后,房地產經紀機構的失信行為信息留檔保存。一般失信行為在信用評級周期內不再扣除信用分,較重失信行為在信用評級周期內減半扣除信用分。
??第六章 信用信息使用
??第十八條 對被核定為A級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和誠實守信的房地產經紀從業人員,由住建部門列入誠信“紅名單”,并給予相應激勵:
??(一)向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推薦為誠信“紅名單”,實行守信聯合激勵;
??(二)在行業中進行表彰,并在各類評優評先中予以優先推薦;
??(三)在相關業務辦理中予以優先考慮和推薦;
??(四)在日常檢查、專項檢查中減少檢查頻次;
??(五)通過媒體、網站、刊物等媒介向公眾推介;
??(六)其他激勵措施。
??第十九條 對被核定為C級的房地產經紀機構,住建部門應當給予警示,進行信用提醒和誠信約談,并列入重點監管對象。
??對被核定為D級的房地產經紀機構,住建部門應當將其列入失信機構名單并予以公示,公示期為2年;暫停其網上簽約資格,限期整改;取消次年信用等級評定資格,恢復評級后2年內信用等級不得評為A級。
??對存在嚴重失信行為的房地產經紀機構,住建部門應當注銷其房地產經紀機構備案,2年內不予受理備案申請,同時將失信信息推送市場監管、公共信用管理等部門。
??第二十條 對存在嚴重失信行為的房地產經紀從業人員,住建部門應當將其列入失信人員名單并予以公示,公示期為2年;注銷其房地產經紀從業人員信息卡,2年內不予受理從業人員實名登記申請,取消持證人員網上簽約資格,同時將失信信息推送市場監管、公共信用管理等部門。
??第二十一條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在同一個信用評價周期內發生2次以上同類一般失信行為或3次以上一般失信行為的,按照較重失信行為予以懲戒;在同一個信用評價周期內發生2次以上同類較重失信行為或3次以上較重失信行為的,按照嚴重失信行為予以懲戒。
??第七章 其 他
??第二十二條 市住建部門將結合實際情況,對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信用評價標準適時進行調整。
??第二十三條 住建部門工作人員在信用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弄虛作假、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
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原常州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發布的《關于加強我市房地產經紀機構及經紀人員信用建設的通知》(常房發〔2018〕54號)同時廢止。